首先令很多人感到惊讶的是,截至今天,,而且只有……三年。例外情况是特别宝贵的土地(水和森林资源),根据现行做法,这些土地没有诉讼时效。
然而,如今适用的“从原告得知或可能得知权利受到侵犯之时起”这一表述,常常导致这样的情况:奇怪的是,由于一次突然的检查,原本显而易见的土地征用事实在……15 或 20 年后才被发现。尤其是在土地上开始建造有价值的财产,或开始运营有利可图的业务之后。在这里,律师巧妙地运用了“原告何时得知或本可以得知”这一术语,可能导致该问题被严重货币化。
法律草案中提出的措辞是否符合法律的质量和可及性原则?我认为,这与对相关规范的错误解释相对应,并且大大复杂化了这种解释。
需要强调的是,这项创新仅适用于在公共登记册中登记的财产。隐匿未登记的 加纳电话号码库 财产不受该规定约束,其诉讼时效按“以前”计算。
逻辑很简单 - 如果在权利公共登记册开始(2013 年)12 年后,所有者或监管机构未能向法院申请返还由个人公开拥有(即根据登记册)的财产 - 抱歉,但“你的火车已经开了”。
顺便说一句,欧洲人权法院在包括尤科斯诉俄罗斯案在内的许多判决中都强调了民主社会中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重要性。
二.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自不动产权利公共登记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如果当时法律未规定登记,则自财产实际转移之日起)。在此期限之后,州或领地社区不能从善意购买者手中收回该财产。
乍一看,这个规范听起来很可怕,事实也确实如此。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归还给国家。
收回非法占有土地的诉讼时效也同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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